(2015)呼执异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内蒙古鑫裕德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鑫裕德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腾龙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异字第00047号申请人内蒙古鑫裕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前八里庄村闽兴市场AM区11号。法定代表人柳玉荣,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市腾龙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海通大道320号。法定代表人孔令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鑫裕德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腾龙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3)呼法执字第8号一案中,被执行人重庆市腾龙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重庆市腾龙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名称变更为重庆大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一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重庆大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重庆大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鑫裕德商贸有限公司清偿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尔查审判员 安 智审判员 金巴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朝 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