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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祁志雄与陈为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为桢,祁志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9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为桢。委托代理人张金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祁志雄。委托代理人朱春颖,天津术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为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丽民初字第2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为桢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金木,被上诉人祁志雄的委托代理人朱春颖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27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14元,退还上诉人陈为桢。审 判 长  王广利代理审判员  卢 伟代理审判员  解 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笑速 录 员  王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