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民初字第6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杨先泽与徐广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先泽,徐广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6875号原告杨先泽。委托代理人孙绍兵、孙旭东,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广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96492706-2。负责人武长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阁、刘学玉,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先泽与被告徐广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先泽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先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先泽撤诉。案件受理费3469元,减半收取1734.50元,由原告杨先泽负担。审判员  赵建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延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