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执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申请执行许长江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许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5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法定代表人张三梅,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许长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市执字第012号执行证书,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申请执行许长江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长江无财产和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申请执行许长江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债权总额334091.76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334091.76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胥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兰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