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竹溪民初字第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竹溪民初字第00702号原告周某。被告袁某。本院于2013年9月9日受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5年9月15日,原告周某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周某承担。审判员 夏忠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瑞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