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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竹溪民初字第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竹溪民初字第00702号原告周某。被告袁某。本院于2013年9月9日受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5年9月15日,原告周某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周某承担。审判员  夏忠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瑞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