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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尹某某,女,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钟柏贤,邵阳县蔡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邹某某,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安妮,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某某承担。审 判 员 何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