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尹某某,女,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钟柏贤,邵阳县蔡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邹某某,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安妮,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某某承担。审 判 员 何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