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少民初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颜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411号原告颜某。被告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成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志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