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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少民初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颜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411号原告颜某。被告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成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志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