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夏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万荣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告夏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万荣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夏民初字第807号原告夏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西万荣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万荣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31元,由原告夏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减半负担。审判长 王春峰审判员 王娜丽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