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胡西娜与纪兴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耿则伦,男,汉族,1947年2月15日出生,住海南省五指山市。申请执行人:魏淑林,女,汉族,1971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申请执行人:黄世显,男,汉族,1932年3月28日出生,住海南省五指山市。申请执行人:徐屏,男,汉族,1958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申请执行人:胡西娜,女,1970年5月11日出生,住三亚市港门村。申请执行人:耿则超,男,汉族,1957年5月5日出生,住海南省五指山市。以上6名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洪涛、耿新生,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纪兴龙,男,汉族,1968年6月19日出生,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凤凰镇。关于申请执行人耿则伦、魏淑林、黄世显、徐屏、胡西娜、耿则超与被执行人纪兴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六宗案,本院、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的(2014)城民一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2014)三亚民一终字第576~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纪兴龙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耿则伦、魏淑林、黄世显、徐屏、胡西娜、耿则超6人分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2014年12月25日分别立案执行。执行案号分别为(2014)城执字第2950号、(2015)城执字第1~5号。由于上述六宗案件均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且均系同一被执行人,为便于上述六宗同一系列案件更好的执行,本院决定将上述六宗案件以(2015)城执字第1号为统一执行案号并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纪兴龙至今未履行。本院也对其在银行、车辆、工商、房产等部门进行了“四查”,未发现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耿则伦、魏淑林、黄世显、徐屏、胡西娜、耿则超6人也均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纪兴龙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纪兴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的(2014)城民一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2014)三亚民一终字第576~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海春审 判 员 陈运助代理审判员 王大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燕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房屋买卖合同,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