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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民三终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郑建华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珠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三终字第3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建华,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831X。委托代理人:闫磊,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成发,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叶新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梅,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艳玲,广东××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珠海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表人:傅敉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梅,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艳玲,广东××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魏宏财,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614。委托代理人:杨梅,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艳玲,广东××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郑建华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建工总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珠海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建工珠海公司)、原审第三人魏宏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建华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郑建华作为本案上诉人在二审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郑建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建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940元,减半收取为5970元,由上诉人郑建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艺能代理审判员  庹 佳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