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商诉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薛丽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薛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诉保字第00039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负责人黄世忠。被申请人薛丽娟。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因与被申请人薛丽娟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银行存款23万元或相应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薛丽娟名下的宝马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苏E×××××。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介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伟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