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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执字第4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冀州市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拓普竹麻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拓普竹麻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424-2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英武,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拓普竹麻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延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制作的(2015)冀民三初字第82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拓普竹麻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双发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湖南拓普竹麻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83570元依法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耿占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