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执字第8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秀香与潘旦勇民间借贷纠纷0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香,潘旦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830-1号申请执行人刘秀香,男,生于1968年10月4日,汉族。被执行人潘旦勇,男,生于1976年1月2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刘秀香申请执行潘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旦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秀香借款9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公告费600元,本院已从银行扣划被执行人潘旦勇存款26800元,经查被执行人潘旦勇无车辆及房产登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潘旦勇有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刘秀香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古蔺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鹏代理审判员 王尚钦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