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商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潍坊广尔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岛润东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广尔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润东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680号原告:潍坊广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法定代表人:罗颜,董事长。被告:青岛润东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刘金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广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润东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姜曙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海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