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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商终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宿迁市半边天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宿迁亿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市半边天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宿迁亿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亿泰自动化工业有限公司,曹丽萍,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终字第004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轩辕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朱克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旭,江苏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媛媛,江苏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迁市半边天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路长江花苑郡王府2幢105、106、107号。法定代表人郁霞秋,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宿迁亿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金鸡湖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曹丽萍,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江苏亿泰自动化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富民大道西侧B区台商产业园西区B9、B15栋标准厂房。法定代表人孙振法,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曹丽萍。原审被告张伟。上诉人江苏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半边天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宿迁亿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亿泰自动化工业有限公司、曹丽萍、张伟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商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固丰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固丰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江苏固丰管桩集��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剩余部分25元,由本院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管 波代理审判员  许俊梅代理审判员  关 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费 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