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华琼与王秀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琼,王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王华琼。被申请执行人王秀珍。王华琼与王秀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华琼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