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民初字第02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晏长根与廖正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长根,廖正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2136号原告晏长根,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晏磊,男,汉族。系原告儿子。被告廖正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晏长根(下称原告)与被告廖正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廖正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长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财产保全费一百元,合计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晏长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小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小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