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唐玉英与冯贻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53号原告唐玉英。被告冯贻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玉英诉被告冯贻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玉英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黄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王洪平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