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2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傅文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傅文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2310号原告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祥路2号伴景湾家园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蒋敏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亚辉,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文蜚。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傅文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卫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