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执字第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雷犯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784号罪犯张雷,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4日作出(2009)崇刑初字第00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雷犯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31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108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4年8月5日经本院以(2014)苏中刑执字第0100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张雷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粘衬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雷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本院准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雷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瑜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