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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2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毕研红与山东中铁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研红,山东大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铁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489号��告毕研红,女,生于1960年4月1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张永,男,生于1974年1月8日,汉族,章丘中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章丘市。被告山东大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超,经理。被告山东中铁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王身风,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毕研红诉被告山东大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铁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研红申请撤诉无不当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研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毕研红负担。审判员 刘 焕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延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