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学良与被告曹子军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良,曹子军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2640号原告张学良委托代理人李瑞峰,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子军委托代理人孙迪,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良与被告曹子军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良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学良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良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20.00元,由原告张学良负担。审判员 雒明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