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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晓梅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664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晓梅,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沈河区.曾于2012年因吸毒被罚款;于2013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3年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4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4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5)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晓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玲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晓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晓梅于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在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南街71号2-4-2室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重0.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晓梅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王某、时某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电话查询记录、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96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晓梅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考虑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晓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郁殿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瑞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