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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黄福见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见,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501号原告黄福见,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2815。委托代理人刘颖,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张忠阳。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丘小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福见诉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福见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前向法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福见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袁朔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