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6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杨玲、席计划与朱瑞华、智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玲,席计划,朱瑞华,智晓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649-2号原告:杨玲,女,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席计划,男,1975年1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杨勤明,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瑞华,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健康路47号2-118。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7305200092。被告:智晓慧,女,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莽,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陆松岭,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玲、席计划诉被告朱瑞华、智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玲、席计划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玲、席计划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玲、席计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杨玲、席计划负担。审判员 黄爱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