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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法执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汉明与李太平、李德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212-3号申请执行人李汉明,居民。被执行人李太平,居民。被执行人李德军,居民。被执行人张后太。被执行人颜丽,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冷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太平、李德军、张后太、颜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太平的妻子李武英的银行存款43677.45元,并支付给了申请人。另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李德军因涉嫌非法集资已被冷水江市公安局依法逮捕,被执行人李太平、张后太、颜丽等三人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冷法执字第2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应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余曼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