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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吉中民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永春路支行与被执行人中安产业开发总公司、海口昌华投资总公司、海口市人民城市信用社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永春路支行,中安产业开发总公司,海口昌华投资总公司,海口市人民城市信用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吉中民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永春路支行被执行人:中安产业开发总公司被执行人:海口昌华投资总公司被执行人:海口市人民城市信用社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永春路支行与被执行人中安产业开发总公司、海口昌华投资总公司、海口市人民城市信用社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30日作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吉经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此案已经移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吉经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凯审 判 员  王 平审 判 员  刘天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