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证字第0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长安xx支行与西安xx有限责任公司、高x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证字第00009-4号申请执行人长安xx支行(原长安xx支行),住所地西安市xx。负责人聂xx。被执行人西安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法定代表人高x。被执行人高xx。被执行人刘兵。长安支行(原长安xx支行)与西安xx有限责任公司、高xx、刘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3)西证经字第10600号公证书及(2014)西证执字第50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安支行(原长安xx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8449071元,其中包括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元整,利息人民币449071元(截至2014年11月19日);承担案件执行费70570元。执行中,因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执证字第000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小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