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法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路平、范素芳、常海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区法执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宣府大街94号。法定代表人王万礼,董事长。被执行人路平,个体私营。被执行人范素芳,个体私营。被执行人常海兵,个体私营。本院在执行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路平、范素芳、常海兵借款合同纠纷(2014)宣区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经营亏损,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4)宣区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4.08万元、利息14633元(利息算至2014年1月2日)、案件受理费1186元,执行标的合计:56619元尚未执结,申请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路平、范素芳、常海兵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