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2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廷贞诉被告李廷满、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干沟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贞,李廷满,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干沟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2523号原告李廷贞被告李廷满被告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干沟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树春,职务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廷贞诉被告李廷满、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干沟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廷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初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