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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8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陈建德与林春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德,林春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74-1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德,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辉秋,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春安,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德与被执行人林春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55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林春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林春安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建德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利息字2012年9月2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74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林春安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还到国土、房产等部门进行调查,查无被执行人的国土、房管等登记信息。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林春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陈建德以被执行人林春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