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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怀执字第02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北京鹏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庄文德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鹏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庄文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怀执字第0223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鹏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大街12号二层。法定代表人孙冠华,经理。被执行人庄文德,居民身份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怀民初字第04631号,已向被执行人庄文德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庄文德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庄文德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庄文德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庄文德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庄文德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庄文德财产以人民币3218.000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科审判员 李瑞涛审判员 王智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