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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二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甲与王某某乙、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甲,王某某乙,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00231号原告王某某甲。被告王某某乙。被告张某某。原告王某某甲诉被告王某某乙、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住址,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二被告一直不在家,无法送达,二被告地址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文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