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二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甲与王某某乙、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甲,王某某乙,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00231号原告王某某甲。被告王某某乙。被告张某某。原告王某某甲诉被告王某某乙、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住址,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二被告一直不在家,无法送达,二被告地址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文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