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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新疆信和钢铁有限公司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西北物资配送中心、张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信和钢铁有限公司,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西北物资配送中心,张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020号原告新疆信和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黄河路南综合建材物流中心。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留伟,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林琰,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A109室。法定代表人韩大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西北物资配送中心。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二环南路西段39号亚美韦博广场10503室。负责人李学政,该中心经理。被告张建军,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信和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西北物资配送中心、张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信和钢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信和钢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信和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304元,依法减半收取为7152元,由原告新疆信和钢铁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永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晏 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