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平诉被告韶山市如意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韶山市如意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韶行初字第23号原告王平,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韶山市如意镇综合场村,现住韶山市竹鸡塅老粮食局住宅楼。被告韶山市如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韶山市如意镇如意亭。法定代表人赵风华,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文其志,男,汉族,系该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张小虎,湖南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平诉如意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告如意镇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依法组成了由审判员唐春斌,人民陪审员周定军、庞立民组成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代理书记员郭妙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王平,被告如意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文其志、张小虎出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原告突然改变诉讼请求,将原来的诉求“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改变成“行政乱作为”。案件性质、诉讼请求的改变,使被告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原、被告经法庭协调,原告王平坚持改变诉讼请求放弃原诉讼请求,被告拒不接受延期审理意见,法庭协调无果。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在庭审中突然改变诉讼请求,且未向法庭说出正当理由,本院依法不予准许。特别是在法庭协调时,原告坚持放弃原诉讼请求,力求新的诉讼请求,而被告对原告新的诉讼请求拒不同意延期审理,本院只能视原告原诉讼请求取消,原案无诉讼请求。法庭提议原告撤销原诉讼但原告又不予配合,只能依法裁定。由于原告王平诉如意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诉讼请求取消,无诉讼请求。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平诉如意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起诉。审 判 员 唐春斌人民陪审员 周定军人民陪审员 庞立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 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