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顺兴申请执行张新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顺兴,张新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张顺兴,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张新武,男,汉族,村民。张顺兴申请执行张新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依据泾阳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初字第01537号民事调解书,由张新武一次性给付张顺兴货款人民币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判决义务。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泾民初字第015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剑斌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藏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