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兴民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陈振锋与施兴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锋,施兴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1806号原告陈振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海健、袁世斌,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兴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如华,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锋与被告施兴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振锋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振锋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3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振锋负担(已缴纳)。审 判 员  苏胜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刘丛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