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民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陈振锋与施兴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锋,施兴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1806号原告陈振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海健、袁世斌,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兴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如华,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锋与被告施兴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振锋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振锋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3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振锋负担(已缴纳)。审 判 员 苏胜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刘丛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