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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茅执字第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朝霞与丁劲松、刘子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霞,丁劲松,刘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茅执字第00941号申请执行人陈朝霞。被执行人丁劲松。被执行人刘子强。本院依据(2008)茅民一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丁劲松、刘子强偿还申请执行人4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朝霞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丁劲松、刘子强有银行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丁劲松、刘子强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