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2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洛阳市西工区亿邦办公用品商行诉洛阳浩德鑫置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2439号原告洛阳市西工区亿邦办公用品商行。负责人温燕斌,经理。被告洛阳浩德鑫置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继卫,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西工区亿邦办公用品商行诉被告洛阳浩德鑫置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西工区亿邦办公用品商行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西工区亿邦办公用品商行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西工区亿邦办公用品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5元,由原告洛阳市西工区亿邦办公用品商行承担。审判员 董曾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铁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