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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2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徐一鸣诉汪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一鸣,汪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873号原告:徐一鸣,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亚琳,女,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徐一鸣之母。被告:汪寅,男,成年,汉族。原告徐一鸣诉被告汪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按照原告徐一鸣民事诉状中提供的被告汪寅住址无法送达,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地址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一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退回原告徐一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