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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曾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128号原告曾某。被告谢某。原告曾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石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承担。审 判 员  石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邓志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