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仙桃市新基业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桃市新基业建材有限公司,湖北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142号原告仙桃市新基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河办事处小寺院(华新水泥西边)。法定代表人汪庆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清亮,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解放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张红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桃市新基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桃市新基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新基业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仙桃市新基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35元,减半收取11017.5元,由原告仙桃市新基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新云审 判 员 龚 宽人民陪审员 叶建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傅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