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执字第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无锡市申力焊管有限公司与无锡杰尔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申力焊管有限公司,无锡杰尔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执字第0649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申力焊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杰尔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xx,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无锡市申力焊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焊管公司)与被告无锡杰尔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品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0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制品公司应支付焊管公司货款377113元并偿付相应利息,另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6300元。因被执行人制品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焊管公司的请求,本院已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制品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觉履行,但制品公司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将其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制品公司暂无存款;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车辆登记信息;经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制品公司无对外投资信息;经向房管土地部门查询,未查得房产、土地信息。后本院在执行中至村委了解到,制品公司早已处于停产状态,其公司使用厂房系租赁使用,厂房租金也未按时交纳,该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被其他债主搬离,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知去向。综上,本案执行款383413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5650元未收取。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焊管公司通报后,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制品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也不要求对制品公司进行强制审计,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制品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焊管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制品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0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制品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焊管公司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制品公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吕全兴执 行 员 卢凤生人民陪审员 杨天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军本案援引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