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龙飞诈骗、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文刑初字第252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龙飞,男,1988年9月6日出生。辩护人郭新军,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5)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龙飞犯诈骗罪、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龙飞及其辩护人郭新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诈骗罪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吴龙飞和牛某某、谷某某(二人已判刑)等人预谋由吴龙飞、谷某某等人出资,以牛某某的名义买一辆新车进行多次抵押的方式实施诈骗。2013年11月23日,被告人吴龙飞等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以653250元的价格以牛某某的名义购买奥迪A8轿车一辆,后在郑州市车管所上了豫A2LP**号牌照。2013年12月5日,被告人吴龙飞和牛某某、谷某某等人虚构牛某某是做室内门生意的公司股东,骗取郑州市沃尔仕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信任后,将豫A2LP**号奥迪A8轿车补办的登记证书、伪造的购车发票等手续和一把车钥匙以50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郑州市沃尔仕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27500元的利息后郑州市沃尔仕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将500000元现金转至牛某某账户。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吴龙飞和牛某某虚构牛某某做煤矿生意急需用钱的事实,在安阳市文峰区平原路与灯塔路交叉口路东被害人张某某的门市将豫A2LP**号奥迪A8轿车以600000元价格抵押给张某某,被害人张某某扣除30000元利息后将570000元转至牛某某账户。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豫A2LP**号奥迪A8轿车2013年12月7日价格为638175元。二、故意伤害罪2012年12月6日2时许,被告人吴龙飞在安阳市北关区驿程连锁酒店大厅因琐事与酒店保安刘某某发生口角,后吴龙飞将刘某某鼻子打伤。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身上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龙飞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意伤害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吴龙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吴龙飞在诈骗犯罪中系从犯,诈骗数额应以所骗取实际款数扣除车辆价值后予以认定;吴龙飞在实施故意伤害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罪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吴龙飞伙同牛某某、谷某某(以上二人均已判刑)等人预谋以购买新车多次抵押得款的方式实施诈骗犯罪。2013年11月23日,吴龙飞伙同牛某某、谷某某等人以牛某某名义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以653250元价格购买奥迪A8轿车一辆,并在郑州市车管所办理车牌号为豫A2LP**的车辆登记手续。2013年12月5日,被告人吴龙飞及牛某某、谷某某等人谎称牛某某做室内门生意需要资金,骗取郑州市沃尔仕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仕公司)工作人员信任,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该车抵押登记,将补办的车辆登记证书等物交给沃尔仕公司并缴纳27500元利息后,从沃尔仕公司骗取500000元。后吴龙飞与牛某某等人在郑州市再次实施诈骗犯罪时被识破。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吴龙飞伙同牛某某等人又虚构牛某某做煤矿生意需要资金的事实,在安阳市文峰区平原路与灯塔路交叉口路东张某某的门市,将豫A2LP**号奥迪轿车以600000元价格卖给张某某,张某某以未办理车辆过户为由先转给牛某某570000元并将车辆停放在广厦小区,后该车被沃尔仕公司通过GPS定位找到后开至郑州市。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于2013年12月7日评估价值为638175元。故被告人吴龙飞伙同牛某某、谷某某等人实际诈骗金额为404325元。另查明,案发后沃尔仕公司在收到张某某450000元后将该车交付给张某某,同案犯牛某某退赔张某某40000元经济损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吴龙飞供述证实,2013年12月的一天,“孬蛋”让其和“科的”拿着牛某某的身份证去买车,然后将车办理抵押贷款。其伙同“孬蛋”、“科的”、“超儿”等人在银川购买一辆奥迪A8,后在郑州市联系牛某某一起到车管所办理上牌手续,数天后又在车管所补办一张车辆登记证书。期间“科的”、“超儿”通过中介公司租赁一套位于曼哈顿广场的单元房备做家访,租用一门市当作牛某某的经商证明。后来其几人到经三路与农业路附近一投资公司与一郭姓女经理洽谈贷款事宜,并由牛某某出面签合同,其和“科的”、“超儿”等人从安阳将牛某某的妻子接到郑州办理公证手续。次日,其驾车带着牛某某及他妻子和郭经理陆续办完公证、家访、查看门市等贷款前的手续后,由牛某某交付部分贷款利息及登记证书后,从公司贷款500000元,后其和牛某某分数次将该款取出后交给“超儿”。在该公司贷款成功后其几人又到附近另一家公司贷款,但因对方识破其几人是重复抵押车辆,故贷款未果。其几人回到安阳后,“超儿”让其找“亮儿”一起到平原路一门市,让牛某某以抵押车辆方式又从该门市贷款600000元,并将车辆交付给对方。其和“孬蛋”、“老二”、牛某某等人将钱取出后,伙同“孬蛋”、“科的”、“老二”等人将该款分赃。(二)同案犯牛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11月底的一天,谷某某和其聊天时称用其身份证买车后抵押两次可挣钱,并承诺事后分其150000元。其将身份证给谷某某后的某天,伙同谷某某在郑州和“五龙”“超儿”等人给一辆奥迪A8轿车登记牌照,同时“五龙”给其办理一张暂住证谎称在郑州居住并到车管所以丢失车辆登记证书为由补办一张登记证书。期间“五龙”等人联系抵押公司后,其几人和一郭姓女经理到其临时租用的位于曼哈顿广场小区的住地做家访,到郑州市凤凰城精品街33号其谎称经营的门市做调查后,由其签订借款合同等手续,缴纳27500元利息,并将车辆登记证书抵押给公司后获款500000元,后“超儿”等人将该款拿走。随后其几人又寻找公司抵押贷款未果,其中有次其被对方发现使用车辆重复抵押后被扣押,谷某某给对方20000元将其解救。12月7日早上,其和“五龙”等人到安阳市平原路与灯塔路交叉口一寄卖行谎称做煤炭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600000元价格将车抵押,抵押行老板扣除30000元利息后将570000元汇至其银行卡。当天其和“五龙”取款后傍晚在文化宫伙同谷某某、“超儿”等人后分款,其中其分得40000元,其知道谷某某前期垫付100000元,除此外他还得款15000元。(三)同案犯谷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11月份,其和牛某某聊天期间得知他经济紧张,即答应帮寻找挣钱门路。后其在柏庄见到“五龙”、“李超”、“老二”、“孬蛋”等人,其知道他们原来干过用购买的汽车抵押挣钱的事情,就将牛某某的事告诉他们,他们提出用牛某某身份证买车,先抵押车辆登记证书贷款后再将车辆抵押,事后可分给牛某某140000元。后其就将牛某某的身份证交给“五龙”等人,并按照对方要求先交100000元定金到银川购买一辆奥迪A8轿车后在郑州办理登记手续。期间因“孬蛋”说办理贷款需要作家访,其就按照他们的意思在曼哈顿小区租房并在该户居住等着家访,期间其和他们一起到一个叫“信义”的公司贷款未果。停了一天其听说他们办成抵押贷款,但“五龙”称要将车再抵押一次才能将钱给其。晚上其听说牛某某在一公司办贷款时被扣住,其按照“五龙”安排用20000元将牛某某赎出来后其就回安阳了。过了一天,其在文化宫见“五龙”后,“五龙”给其125000元,其给牛某某20000元,自己留5000元,其知道“李超”和“老二”每人分5000元。(四)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4日,一叫牛某某的男子到其公司以一辆奥迪轿车抵押借款,具体由郭经理和牛某某签订抵押合同,在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并对牛某某做了家访及调查后,于12月5日在牛某某先期缴纳20000余元的利息款后给牛某某转款500000元,后在收取牛某某交来的一把车钥匙及车辆手续后给该车装上GPS定位装置让牛某某将车辆开走。大约一周后其听说牛某某还在其他公司办理抵押贷款,因和牛某某无法联系,其公司工作人员于12月12日通过GPS找到车辆后从安阳市的广厦小区将该车开走。(五)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4日许,其接待一叫牛某某及自称“五龙”的借款客户,后到牛某某位于曼哈顿广场小区做家访,到牛某某自称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凤凰城精品街真豪室内门市做调查,并办理相关公证、抵押登记手续、安装GPS定位装置、收取牛某某20000余元利息及一份补办的车辆登记证书后,给牛某某转款500000元。(六)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其原经营凤凰城真豪门业,但未与一个叫牛某某的合伙经营。(七)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其是真豪门业生产厂家,位于凤凰城精品街33号的真豪门业原业主是张某甲,没有一个叫牛某某的在该处销售过真豪门业。(八)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7日,叫“亮儿”、“五龙”和牛某某的人到其门市以开矿用钱为由卖给其一辆奥迪轿车,其查看车辆手续后先给对方汇款570000元,并约定过户后再付30000元。同年12月12日,其发现停放在广厦小区的该奥迪车被盗。(九)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12月4日左右的一天,其丈夫牛某某和一个叫“某科”的男子一起让其去郑州公证处签字抵押车辆,后来其和牛某某及“某科”一起到郑州给一辆黑色的轿车办理抵押手续。(十)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12月4日左右的一天,一个叫吴龙飞的朋友通过其,伙同一个叫牛某某的人将牛某某名下一辆奥迪轿车以600000元抵押给张某某,张某某扣除30000元利息后支付对方570000元。(十一)证人伍某某证言证实,卷宗中141001220076的奥迪A8轿车机动车销售发票是假发票,该号码真正的发票是其公司销售的一辆奥迪A6轿车。(十二)以牛某某名义从宁夏奥立升公司购买奥迪A8轿车一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牛某某等人伪造的凤凰城精品街33号房屋租赁合同及伪造的曼哈顿城市广场租房合同、牛某某对沃尔仕公司员工郭某某办理的车辆抵押备案手续及500000元的抵押借款合同和公证书、2013年12月5日沃尔仕公司给牛某某转款500000元及当日牛某某取现500000元的银行取款凭证、牛某某等人伪造的提供给张某某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牛某某给张某某出具的收到600000元的收据及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2013年12月7日张某某给牛某某转款570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十三)2014年1月20日张某某给沃尔仕公司员工郭某某支付450000元解押款后,涉案车辆豫A2LP**号由张某某开走的凭证及该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该车价值人民币638175元的估价鉴定、张某某在收到牛某某退还40000元后对牛某某出具的的谅解书及收据、牛某某对谷某某的辨认笔录、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牛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谷某某于2014年5月13日被公安民警抓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二、故意伤害罪2012年12月6日2时许,被告人吴龙飞在安阳市北关区驿程连锁酒店大厅因琐事与酒店保安刘某某发生口角,后吴龙飞将刘某某鼻子打伤。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符合钝物伤特征,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吴龙飞赔偿被害人刘某某50000元经济损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吴龙飞供述证实,2012年12月份的一天夜里,其酒后送朋友郑某、李甲到北关区驿程连锁酒店住宿时遭到保安阻拦,后其与保安发生争执并用拳头打保安鼻部。(二)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实,其是彰德路北段的驿程连锁酒店保安。2012年12月6日凌晨2时许,其在宾馆大厅值班。期间一位客人使用一张名叫吴龙飞的身份证登记入住信息后离开。过了会先后过来三人均要求入住该房间,其让最后的客人登记身份信息时遭到拒绝,该客人打电话叫来吴龙飞,后其和吴龙飞发生争执,并被吴龙飞打伤鼻部。(三)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其是驿程连锁酒店经理。2012年12月6日凌晨2时许,其在酒店休息时接到前台值班人员电话称有人在大厅闹事。其到大厅有个年轻人反映其酒店保安不让他朋友入住,保安解释称该人的朋友未登记身份信息。后保安从楼上查房下来时,该年轻人忽然打保安鼻部一拳后逃离酒店。(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刘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符合钝物伤特征,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五)吴龙飞赔偿刘某某50000元经济损失的民事调解协议书及刘某某出具的谅解书。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另有被告人吴龙飞户籍证明及其前科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吴龙飞证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可查。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龙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上述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认为本案涉案金额应为所骗取实际钱数扣除车辆价值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告人吴龙飞伙同牛某某、谷某某等人所实施的诈骗方法是用一辆车抵押两次借款从而骗取钱财,两次抵押行为均是被告人实施整个诈骗犯罪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故两个借款人均应视为本案受害者。在吴龙飞等人从张某某处取得570000元后整个诈骗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且已既遂,而此时被告人将其所占有的价值638175元的汽车交付给受害方,故实际诈骗数额应为被告人从沃尔仕公司及张某某处骗取的款数扣除已经实际交付给受害方的汽车价值,本案的诈骗犯罪金额应认定为404325元,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认为吴龙飞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吴龙飞积极参与整个诈骗过程,且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可以根据其在诈骗犯罪中具体所起作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吴龙飞实施故意伤害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该犯罪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在判决宣告前身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龙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23年9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本案诈骗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返还给被骗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科审 判 员 王瑞霞人民陪审员 张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付丽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