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执字第02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云飞与苏州世茂大酒店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2722号申请人李云飞,汉族。被执行人苏州世茂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景永。李云飞与苏州世茂大酒店有限公司一案,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太劳人仲案字(2014)第57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182506.4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劳人仲案字(2014)第57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惠生执行员 金永华执行员 李卫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忆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