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商初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宁波慈星纺织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邓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慈星纺织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邓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1723号原告:宁波慈星纺织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平范。委托代理人:罗玲芳,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伟叶,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忠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慈星纺织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慈星纺织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如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范桑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