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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刑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松犯贩卖毒品、王伟犯交通肇事罪等等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松,林波,王义,张某甲,张某乙,王伟,袁洪伟,赵某甲,王磊,王蔺波,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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