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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行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黄锦婷、苏雅芳、苏培钦、尤秀花与许景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锦婷,苏雅芳,苏培钦,尤秀花,许景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621号申请执行人黄锦婷,女,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苏雅芳,女,200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苏培钦,男,200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尤秀花,女,195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许景怀,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黄锦婷、苏雅芳、苏培钦、尤秀花申请执行许景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9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许景怀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许景怀支付申请执行人黄锦婷、苏雅芳、苏培钦、尤秀花人民币45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25元、执行费人民币66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偿付义务及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通过点对点银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许景怀有开设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许景怀账户余额只有人民币500多元且被执行人许景怀作为案件被执行人的案件数量多,上述款项无扣划价值,故未进行扣划。本院向南安市国土部门、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查无被执行人许景怀房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车辆等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许景怀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许景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但被执行人许景怀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黄锦婷、苏雅芳、苏培钦、尤秀花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许景怀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晓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