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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2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李桂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李桂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2308号原告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海路。法定代表人蒋敏霞,总经理。被告李桂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李桂莉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