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县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县执字第85号申请人吴某,女,蒙古族.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蒙县人民法院(2013)阜县民一初字第1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晓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云超 来源: